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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水利科技项目管理,促进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提高水利科技管理水平,为自治区水利可持续发展提供科技支撑,有效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国家水利部、自治区科技厅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科技项目,是指有关我区水利改革发展的先进技术的研究、引进、集成、开发与示范推广、成果转化和条件平台建设等水利科研课题。


    第三条 水利科技投入是驱动创新、科学发展的必要条件,是实施科教兴区战略和科学治水方针的基本保证。要大力采取“工程带科研”的措施,切实加大水利科技投入力度。


    第四条 水利科技项目实行决策、执行、评价、监督和立项审查制、专家评估制、合同管理制和项目负责人制的运行机制,项目完成后应组织结题验收和财务审计。


    第五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水利科技项目应加强保密管理,严格落实保密责任,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六条 水利厅科技主管部门是水利科技项目的归口管理机构,负责水利科技项目的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水利厅各有关业务部门协助做好相关项目的实施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水利厅科技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项目规范化管理,组织编制水利科技规划、评审立项、任务书审查、项目验收以及成果管理等;


    (二)加强科技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强化监督检查;


    (三)推进科研诚信制度的建设,建立水利科技项目立项公告、计划执行与管理信用制度等;


    (四)认真审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


    (五)加强各级科技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 水利厅计划财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科技项目资金的预算审查、申报、批复;


    (二)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的财务审计;


    (三)加强科研项目财务的管理、督查和培训;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盟市水利科技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加强本单位或本地区所承担项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为承担的水利科技项目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


    (二)严格审查本单位或本地区所承担或管理的各类水利科技项目,保证科研人员投入足够的时间参与项目的研究,并对科研人员报送的执行进度、研究成果、经费使用的真实性负责;


    (三)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完成。如发生项目调整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水利科技主管部门,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四)加强科技和财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按有关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组织精干团队,合理分配工作时间,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和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


    (二)确保项目的执行进度和经费使用合规,按时高质量完成项目的各项目标任务。


    (三)如实报告承担项目的科研工作量、实施进展、经费使用等情况,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并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保证在其主持项目上投入的工作时间和精力能够达到自身实际工作量的50%以上。


    项目负责人只能承担水利厅同期立项的一个水利科技项目,公务人员、退休人员及外籍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十二条 凡具有一定的科技人员、较为完备的研究场所和试验设施等科研基础条件,且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水利科技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制度。申请项目应当符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符合自治区水利改革发展的总体部署和科技规划。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凡符合项目承担资格的单位均可申报水利科技项目,支持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单位发挥各自专长联合攻关、协同创新,强化产学研用紧密结合。


    (二)研究内容应是我区水利改革发展中需要解决的科技问题,研究成果实用,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具有推广转化价值或创新性。


    (三)目标任务明确具体,技术指标可考核,并能形成国家或自治区级的科技论文、自主知识产权、相应技术标准等成果。


    (四)发表论文的第一标注应是“水利科技项目资助”,成果鉴定要根据资金组成排序加以标注,出版专著和申请专利都要体现第一标注。


    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立项审查制。申报水利科技项目,需填报《水利科技项目建议书》,重大项目提供《水利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材料于每年8月底前报水利厅科技主管部门。水利厅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水利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水利科技工作重点,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立项审查,提出评审意见。依据专家审查意见提出立项计划并公告后,由水利厅根据年度资金安排情况确定下达。


    第十六条 国家部委和自治区科技厅批准立项的水利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实施前报送水利厅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水利科技项目计划任务书》及《水利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实施方案》,并与水利厅科技主管部门签订《水利科技项目合同书》。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下达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要各负其责,互相合作,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好项目的实施工作,必要时成立协调领导小组,加强对重大项目的领导和协调。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认真组织技术力量,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跨年度项目必须在每年1 2月底前报送项目计划实施报告,反映项目进展情况、经费投入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


    第二十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承担单位应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合同书,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研究内容、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完成时间、成果质量和资金使用负全责。项目完成后接受验收和审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行专家评估制。项目实施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执行期二年以上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水利厅科技主管部门将组织专家进行中期评估或检查,中期评估结论作为项目滚动支持和调整变更的参考依据,对执行不力的项目,要及时予以调整或撤销,并对造成损失的项目追查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或者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需调整研究目标、内容和进度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报水利厅科技主管部门。经水利厅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计划和变更合同。对于未经批准,自行变更不按计划执行以及终止的,停止下拨该项目经费,并收回已下拨的科技经费。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凡水利厅立项的水利科技项目均需进行结题验收。验收以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和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完成情况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并做出验收意见。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及时申请结题验收,水利厅科技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尽快组织专家验收。


    第二十五条 申请验收项目,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技术及工作总结报告、财务审核意见或审计报告、财务决算报告等材料。水利厅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后,即可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合同要求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需在合同完成后半年内进行验收,严禁无故拖延项目验收期限。出现下列情形的验收不予通过:


    (一)由于承担单位组织不力或项目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项目不能按任务书要求的内容、目标、质量、时间完成的;


    (二)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指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的;


    (四)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专家意见争议较大或研究结果存在纠纷等。


    第二十七条 对验收不合格、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如期验收、或者财务审计发现问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并及时整改。如果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或承担新的科技项目,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可以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经水利厅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科技成果鉴定相关规定报送自治区科技厅组织鉴定。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健全科技项目经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与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滞留。承担单位的配套经费也应按进度及时、足额到位。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不按照项目批复预算执行的,将停止拨款直至追回已拨资金,予以通报。


    第三十条 水利科技经费,应按照相关规定、年度计划与合同约定分年度下拨,可以跨年度使用。项目经费的预算和开支范围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水利科技项目应当依据有关财务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审核或审计。项目经费在50万元(含)以下的,盟市、旗县承担项目由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自治区级的由承担单位组织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项目经费在50-100万元(含)的,盟市、旗县承担项目由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计,自治区级的由承担单位委托审计;100万元以上的重大科技项目由自治区水利厅组织审核或委托审计;审计费用均由项目经费支出。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成果归承担单位所有,其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取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项目委托单位进行成果封锁,应积极促进推广和应用,也可按规定进行有偿转让。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必须按照水利部《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将所有成果资料及时归档保存,同时按规定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并向水利厅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一份完整的纸质和电子成果资料。


    第三十四条 水利科技成果登记后,将由水利厅科技主管部门及时录入水利信息数据库。未经登记和备案的水利科技成果,原则上不得推荐申报各类水利科技奖励和列入水利科技推广与转让计划。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切实加强科技项目执行与管理,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规定的要求和目标,按时保质地完成项目工作任务。违反相关规定者,其失信行为将计入水利科技计划项目执行与管理信用档案,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14】42号)和水利部《水利科技计划实施中失信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内水科(2007)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2022-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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